著作權內容的雙重性
即指由文學、藝術或者科學作品能依法同時產生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個方面的權利。其中,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而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權的這一特性,是專利權、商標權等不具有的。例如,個體工商業者申請注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著作權具體化的專有性
眾所周知,物權的專有性是針對具體對象的,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針對抽象對象的。但是,著作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相似,只能針對具體對象。
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別先后獨立地創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對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權。換而言之,在我國,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具體言之,著作權的專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對其作品進行復制、抄襲、剽竊、翻譯等,或者進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獨立地創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獲得著作權。
而其他種類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權除外)的專有性,所針對的都是抽象對象。在專利權中,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
著作人身權保護期的無限性
指法律規定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是指著作人身權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不過,這一特征也不是絕對的,是與專利權等相比較而言的。因為在我國,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相同,實際上仍具有時間限制。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相對應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僅為為20年,若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則其保護期限僅為10年。
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
著作權的取得,是指著作權法規定的由作品產生著作權的制度,在我國,著作權取得的原則是自動取得原則。即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無須經過任何批準或登記手續。此外,無論作品是否發表,只要作品已經創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與非自動取得原則相對。著作權非自動取得原則,是指作品創作完成后,作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后,才能取得著作權。相對的,著作權的自動產生原則,是指著作權的取得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只要作品完成,著作權即自動產生。
我國實行的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并不是著作權的無條件取得原則。換言之,不是任何人的任何種類的作品都能在我國自動取得著作權。具體而言,適用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應該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要求、作者國籍、作品國籍等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