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版權限制
版權法在規定版權所有者享有權利的同時,通過規定幾種不適用法律一般原則的情況,對權利的行使作出某種限制。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進行和發展,離不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及時廣泛傳播。
版權作為對作品使用的支配權在行使上不受限制,便會與公眾利益發生矛盾。其結果不僅不利于社會,也不利于作者自身。為了在保護作者正當權益的同時協調好作者與使用者的關系并兼顧社會利益,有必要對版權給予一定的限制。這是防止濫用權利的法律原則在版權立法中的體現。
對于版權有哪些限制形式
根據版權法的規定,對版權的限制主要指對版權所有者行使權利的限制,具體表現為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一.合理使用
通過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版權的作品,無須經作者許可,也無須向作者支付報酬。根據版權法的規定,屬于合理使用的情況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而使用作品;
(2)為評論、介紹作品而引用作品;
(3)為課堂教學和科學研究而使用作品;
(4)為新聞報道而使用作品;
(5)在司法程序中使用作品;
(6)圖書館、檔案館為保存版本而復制作品;
(7)為慈善目的使用作品;等等。
合理使用作品,要求使用必須是非贏利性的,使用的數量、程度須與使用的目的相符,使用不能影響作品的正常銷售;同時還必須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二.法定許可
通過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有版權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只須向其支付報酬。適用法定許可的,一般是廣泛、大量、反復使用而難以逐次事前征得作者許可的作品。常見的適用法定許可的情況有:錄制音樂作品,以廣播形式使用作品,表演短小音樂作品,以文摘形式匯編作品等等。使用作品時須在可能的情況下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在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糾紛,由法院或版權管理機關裁定。
三.強制許可
通過法律規定,為了某種需要,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經使用者提出申請,可以由國家主管機關發放不經版權所有者許可而使用有版權作品的非獨占性許可證。例如,為了教育和科學研究目的,在無法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強制翻譯或復制已發表的作品。強制使用作品,須按規定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版權的限制,廣義上還可以包括對權利行使時間、地域以及受保護作品范圍的限制,如法律規定版權保護有一定期限和規定某些符合版權具體條件的作品不受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