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又稱“團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如各種行業協會注冊的商標供協會成員使用。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人們表明使用該商標的集體組織成員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具有共同特點。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盡管各國定義可能不同,集體商標通常都定義為一種標志,它用于區別使用集體商標的各企業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材料、制造方式、質量或其它一般特征。集體商標的所有者可能是那些由企業組成的協會,也可能是其它實體,包括公立機構或合作社。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申請集體商標的同時應提交有關規定的復印件一份,該規定規范集體商標的使用并且不允許許可集體商標。如同商業商標一樣,集體商標也需要交納續展費才能得以維持。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哪些區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