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使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于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復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3)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并非完全屬于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