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這些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所參考的與其發明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專利技術報刊等。
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家專利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該條款中,檢索的資料是指有關國家的專利局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檢索所做出的檢索報告,以及PCT條約國際局公布的對國際申請做出的國際檢索報告。審查結果的資料是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比如外國專利局做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駁回該專利申請的決定等。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申請有以下幾種情形,申請將予以駁回:
(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
(2)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的主題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
(4)申請的主題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5)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
(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的規定;
(8)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