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單一性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就是指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單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
(一)經濟上的原因:為了防止申請人只支付一件專利的費用而獲得幾項不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
(二)技術上的原因:為了便于專利申請的分類、檢索和審查。缺乏單一性不影響專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單一性不應當作為專利無效的理由。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提出了具體要求: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上述條款定義了一種判斷一件申請中要求保護兩項以上發明是否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方法。也就是說,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在技術上必須相互關聯,這種相互關聯是以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表示在它們的權利要求中的。
特定技術特征是專門為評定專利申請單一性而提出的一個概念,應當把它理解為是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也就是使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特征,并且應當從每一項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整體上考慮后加以確定。因此,“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另外,以上發明專利申請單一性的基本概念和原則也可適用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