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注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注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二、辦理途徑
申請商標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辦理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書1份;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規費的繳納
每件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規費為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證明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注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六、商標注冊證明的領取
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一般在三個月內核發商標注冊證明,并郵寄給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商標注冊證明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