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在授權后或申請中均可進行所有權轉讓。進行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自行協商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中國內地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以及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單位申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申請人訂立的合同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中國內地的申請人變更國籍后,以及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均應參照上述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規定辦理。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涉及到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2)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3) 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2)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3)的規定處理。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2)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3)的規定處理。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2)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