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維商標?
三維商標又稱立體商標, 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并不是所有的三維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種三維標志的形狀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如書本形狀,通用的燈泡形狀等;
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剃須刀的形狀,切菜刀的形狀等;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輪胎的形狀等。
什么是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是指純粹使用圖形或記號所構成的商標。
圖形商標所能使用的圖形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有著無限的變化空間和易于表達的視覺外觀,它不受語言文字的限制,無論是在使用什么語言文字的國度和地區,人們只要認識圖形就很容易的識別。
一般來說,以一個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規則的三角形等)所構成圖形商標的主體,將極易被認為是缺乏顯著性的。
具備顯著特征的圖形商標,應該有著明確的構成主體和視覺中心,一看到圖形便使人能夠聯想到一個名稱的作用。否則,一個雜亂組合、無構成主體或有多個主題的圖形,即不利于消費者識別記憶,亦不利于呼叫名稱,既使獲準注冊,要保護起來也非常困難。在使用圖形所構成的商標時,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禁止使用的圖形。
由于圖形設計的表達方式千變萬化,既使是同一事物對象,都可以被設計成有一定區別的不同圖案,而被應用在不同的圖形商標中。此外,由于每個人對圖形的直觀感覺不同,會造成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如果沒有獨創性的圖案設計的話,純粹圖形商標在注冊前審查及注冊后保護的難度較文字商標來說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