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注冊的相關原則是: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3)國家統一注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批準注冊。《商標法》第二條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注冊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見:《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