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注冊人遺失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的,應向商標局及時提出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由商標局及時予以補發。
二、辦理途徑
申請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每申請補發1件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須提交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1份;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填寫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書時,應在“補發證明事項”欄目中注明申請補發證明的類型是商標變更注冊證明、注冊商標轉讓證明還是商標續展注冊證明。
3、一件注冊商標同時辦理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的,應分別提出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
4、如一件商標進行過多次變更、轉讓、續展的,申請時應說明補發何次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如申請人未作說明,商標局將補發最后一次變更、轉讓、續展證明。
五、規費的繳納
每件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的規費是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六、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商標局收到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予以補發,以郵寄方式寄出相應的補發證明,申請人應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收到補發變更/轉讓/續展注冊證明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予以補發,將補發證明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七、注意事項
1、補發證明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注冊人一致,商標注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注冊證明一致。
2、如果補發證明與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同時辦理,補發證明申請應以變更前的商標注冊人名義提出。如果原商標注冊人的印章已經作廢的,在補發證明申請書上加蓋變更后的商標注冊人的印章,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如果補發證明與轉讓注冊商標同時辦理,補發證明申請應以轉讓人名義提出。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提出補發證明申請6個月后還未收到補發的注冊證明,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