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專利是指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后技術冒充是先進的專利技術,以騙取消費者信任的一種違法行為。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不同,冒充專利實際上不發生對其他專利權的侵犯,它標明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是不存在的,純粹是一種欺詐行為。為了打擊冒充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凈化市場,保護公眾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冒充專利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冒充專利的行為有哪些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
2、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后,制造或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產品的;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為一至三項所述行為人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
6、 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的;
7、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為專利方法的行為的。
9、專利申請(授理)未被授權,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產品的。
另外,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第三條規定中,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銷售專利權限期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專利申請(授理)而未被授權的,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申請號的產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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