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簡要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申請文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書件
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商標代理委托書;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5、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6、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可再加附頁)。
7、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三、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
四、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4、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5、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程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6、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