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商標注冊申請采用一標多類制度,即同一申請人在一份申請中,可以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同一件商標。雖說給商標申請人減少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一標多類申請是否真的可行?
互聯網的興起,很多企業會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商品、在第35類“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及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服務上采取一標多類方式申請某商標,但是因某種原因在其中一類商品選擇上錯把非規范商品選上(即分類表并未列明的商品名稱)。后經商標局審查,商標申請因非規范商品原因被要求補正,之后進行補正后仍未達到商標局要求,商標局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但因為沒有相應的分割制度,公司在三個類別的商標都會被連帶不予受理。
上述問題還存在于商標異議制度中,若某公司同時申請三個類別的商標進入初審公告,第三方認為第9類的商標與其在先擁有的商標構成近似,遂針對該類別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其公司再其他類別的商標同樣會被無辜株連而無法先取得注冊。
目前商標法對一標多類與分割制度有具體規定:商標法第22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對分割制度進行了明確,即“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初審通行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從字面含義上來理解,商標分割申請只能在商標部分駁回時進行,其他任何程序都不能進行分割,隨后商標局在2014年8月份公布的關于商標分割的公告中也明確規定“每件注冊申請只限分割一次,而且僅適用于部分駁回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解讀:上述規定已經非常明確,商標分割只能在部分駁回時進行。那么問題來了,除了上面我們列舉的補正、被異議時不能分割,會直接導致株連無辜外,商標在采取一標多類注冊成功后,想要轉讓部分類別也不能實現,而且一標多類注冊的商標,在到期續展時,都不能放棄部分類別,只能全部一起續展,要么就另外付費對部分商品進行注銷。據了解,《商標法實施條例》之所以會如上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商標審查工作的方便以及相應軟件開發的方便。那么我們就有理由認為,盡管一標多類制度最初被大家看好,并被大家寄予厚望,希望不但能夠與國際接軌,而且能夠直接減少申請人的手續辦理時間,節約政府和當事人的經濟成本,但實際效果卻遠遠未能達到,從目前商標局的做法來看,其目的應該是不鼓勵一標多類。而從實際效果來看,一標多類確實也已逐步成為雞肋,沒有申請人愿意采取這種方式。
針對上述情況,申請人要么就不采取一標多類方式,要么就等待商標局著手完善分割制度,但從目前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具體規定來看,要再對該制度進行完善和調整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所以建議大家還是暫時還是用“一標一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