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屬于該軟件的開發者。何謂“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相關條例指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于自然人。
二、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應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合作開發者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
2)合作開發的軟件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歸合作開發的各方共同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由開發者共同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其著作權權利(轉讓權除外),但所得收益著作權人之間應當合理分配。
三、受委托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受委托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確定,沒有確定或者確定不明確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屬受托人。
四、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確規定的,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其權利。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
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盡管自然人是開發軟件的具體行為人,軟件的著作權仍不歸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給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質獎勵。
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在保護期內,其合法繼承人可依《繼承法》取得著作權;自然人也可以通過贈與合同取得著作權。法人、其他組織因變更、合并、分立,承受該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享有其著作權。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也可從質押、破產清償等渠道獲得著作權。
七、上述第六條中“如無合法承受人”,其著作權歸國家享有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