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續展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商標局將予以注銷。
二、商標續展所需資料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4、 注冊證復印件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三、商標續展的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2、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商標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3、商標局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另:從申請到下發《核準續展注冊證明》的時間為 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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