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的條件
商標異議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消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定的制度。
注: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商標異議準備的資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5、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三、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開具《受理通知書》。
四、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一)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二)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三)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五、商標異議的注意事項
(一)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間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異議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必須用文字明確表述,以便于對方當事人答辯和商標局審理。如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將導致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三)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為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
(四)由于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