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行為有以下幾點: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項行為,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12項至第19項行為,侵權人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等合同中,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