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fā)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fā)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應因特網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tài)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tǒng)的權利也由于人類生活型態(tài)的轉變而發(fā)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qū)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guī)模有限,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于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于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1.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制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2.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3.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wèi)星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4.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5.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6.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chuàng)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fā)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7.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chuàng)作者死后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guī)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chuàng)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8.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fā)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