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制度的特點:
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又稱為“小發明”,建立實用新型制度的宗旨是相對于發明專利權,以一種較快捷的手段保護創造性較低、內容限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發明創造。
根據實用新型的定義和立法宗旨,其特點包括:
① 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低于發明
從字面上看,專利法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則是“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由于獲得授權的門檻較低,實用新型專利權成為不少企業或個人的首選,特別是對于一些小發明、小改進。但是,由于實用新型發明沒有實質審查程序,所以,專利法所規定的實用新型發明的三性包括創造性無法體現在授權過程中。
② 實用新型授權較快
實用新型專利一般經過十個月到一年時間即能獲得授權,而發明專利的時間要在二年半或更長。授權快的原因是因為實用新型不經過實質審查即可獲得授權。
③ 權利較不穩定,無效比率高
這一特點的原因同樣是因其不經過嚴格的三性實質審查而授權。
④ 保護期較短
發明專利是20年,而實用新型專利為10年。與創造性標準較低、未經過實質審查而授權相對應,規定實用新型一個較短的保護期是可以理解的
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 實用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該發明創造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積極效果。
“新穎性”包括三層意思:
1.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時間界限,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基準。這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專利法規定的標準。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請日之前現有技術中沒有的,或者未被公眾所知,就是新技術,即具有新穎性。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處于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由于公眾不能得知,因此不屬于現有技術。
2.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已經公開,成為已知技術為準。凡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則符合新穎性條件。這里講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和目的相同,技術解決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相同。本條講的“公開”包括:(1)出版物公開。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經記載了同樣發明創造的情況。出版物公開的地域范圍是全世界,既包括國內,也包括國外。在申請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個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該發明創造即不具有新穎性。出版物包括各種專利文獻、雜志、書籍、學術論文、教科書、技術手冊等等,還包括采用電、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種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唱片、光盤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對于一些標有“內部刊物”等字樣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圍內要求保密的,則不屬于公開出版物。(2)使用公開,是指由于該項技術的應用而向公眾公開了該項技術的內容,如新產品的制造、銷售、使用和公開展示、表演等。使用公開的范圍僅限于國內。(3)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這主要是指能夠為公眾所知的其他公開方式。包括口頭公開,如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者電視的播放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這種公開方式的范圍也只限于我國國內。
3.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專利文件中,即習慣上所稱的“抵觸申請”。由于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以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即出現抵觸申請時,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則視先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后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后一申請則不具備新穎性。
“創造性”的含義:
1.判斷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這里講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他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征,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試驗而得到。如果通過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該發明,則該發明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這里講的“顯著的進步”,是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上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包括:(1)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2)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3)發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4)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2.判斷一項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相對于發明專利來講,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顯著”。
“實用性”的含義:
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能夠制造。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應當是可以實現的,即如果該發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種產品,那么這一產品就必須能夠按照發明的技術方案制造出來。
2.能夠使用。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必須能夠實施。如果發明是一種工藝方法,則這種工藝方法應當可以在工業生產中使用。
3.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現有技術相比,其所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者資源、損害人身健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4.必須具有再現性。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一種技術方案應當可以重復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達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果是一種產品,應當可以重復制造出來,如果是一種方法,則應當可以反復使用。
因此,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要注意技術保密,不要召開技術交流會、技術或產品鑒定會,參加展覽會和展銷會,更不要在出版物上發表或出售發明創造的產品,以避免過早公開技術內容,喪失新穎性。此外,在申請專利時,要查閱有關專利文件和其它技術資料。對發明創造是否符合“三性”要求進行具體判斷。只有在發明創造符合“三性”要求時,才具備申請專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