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富有美感并的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一、構成外觀設計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一)形狀
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即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形成的平面,立體的外表輪廓,表現為具體的三維立體設計,二維平面設計.
(二)圖案
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
(三)色彩
是指用于產品上的顏色或顏色的組合.
二、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必須是產品。
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物品.也就是說,外觀設計必須適于工業上應用,即能應用于產業上并形成批量生產.例如,純粹的美術作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等不能作為保護客體.產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襪跟,帽沿,杯把等也不是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從2001年7月1日起,對于不取決于地理條件,可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物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三、申請保護的產品設計應該是新設計。
如果申請日前已經有內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請在專利局提出并在中國專利公報上公布,或已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觀設計的實物在中國公開使用或銷售,或者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內容已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會導致這樣的設計不是新設計.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也不是新設計,不予保護.
四、保護客體的構成要素(形狀,圖案,色彩)應當是固定不變(銷售和使用狀態不同的除外)和能夠分辨的。
例如,包含氣,液,粉末狀等形狀不固定的物質的產品,扎成動物形態的手帕,包含燈光變換產生的圖案,色彩的設計不予保護.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設計不予保護。
六、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而言,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則該構件不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狀或圖案的組件的插接件不能單獨使用,不能構成獨立產品,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僅僅當這樣的插接件和其他可與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為插接組件玩具,以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七、一般文字和數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義不能作為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具體內容。